《校方失物協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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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目前負責人: 劉翠媚小姐(校內分機2226)

 

《校方BBS失物協尋板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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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校外負責單位》

  志學派出所: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中山路二段238號,03-8661282

  負責轄區:志學村、平和村

 

 《校內常見遺失地點聯絡資訊》

  圖書館:圖書館一樓服務檯,03-8632838

  資網中心電腦教室:資網中心二樓205室行政作業組,03-8632775

  K書中心:K書中心內學生學習輔導中心辦公室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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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東華大學遺失物招領管理辦法 (2010/08/30公告)

一、本校為辦理遺失物處理,養成同學珍惜財物、善用物品的良好生活習慣,依民法第803條至807條規定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管轄範疇:本校及周邊遺失物及拾得物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處理。

三、作業流程:  
1、在本校及周邊遺失物者得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登記。  
2、拾得遺失物者應將拾得遺失物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,並填寫「遺失物招領登記表」,經承辦人核對後編號簽收。  
3、拾得遺失物有所有人識別資料,經查明後發公告通知所有人領回。  
4、拾得遺失物無所有人識別資料,公告及處理方式如下:   
(1)公告內容:遺失物將於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網站上公告,公告內容含物品名稱、樣式、拾獲日期及地點。有價證券與現金於網站上公告僅為拾得名稱及拾得日期。   
(2)處理方式:每學期結束前1個月,依民法第807條規定並經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可後,將遺失物交予拾得人。前項拾得人失聯或拋棄所有權時,遺失物得拍賣或銷毀。拍賣所得價金轉入本校急難救助之用。   
(3)特殊性質物品另案處理。

四、獎勵:  
1、拾得遺失物者,將於每學期末依「國立東華大學學生獎懲辦法」第2條第6款給予獎勵。  
2、拾金不昧獎勵標準:   
(1)拾獲新台幣5千元至1萬元(不含)者-嘉獎一次。   
(2)拾獲新台幣1萬元(含)以上者-嘉獎二次。   
(3)手錶、計算機、相機、飾金等幣值等值之物品,比照上列標準辦理。   
(4)其他特殊物品者另案辦理。

五、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後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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